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与约定形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7 14:10) 点击:169 |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与约定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之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只能就“婚前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作出约定,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宜约定。即,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内容不得超出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夫妻订立财产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关于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法约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2、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人不得代理。 3、约定必须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等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已经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终止该约定。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约定财产制的标的可以是夫妻共同所得的财产,也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范围,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得规避养老养幼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或企图剥夺第三人应享有的继承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而作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行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无效。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因有如下三点: (1)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对夫妻双方婚后的生活及婚姻本身关系至大,应该慎重进行。 (2)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存续期间相当长的约定,这种约定也可能会伴随夫妻终身,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极易因事过境迁或者漫长岁月的经过产生记忆不准确而影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引发争议。书面形式根据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预防争议有很大好处。 (3)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不便于第三人查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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